有這般環保署 台灣無望(詹順貴)

2010年7月29日 星期四

2010年07月29日蘋果日報/詹順貴(作者為律師、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主任委員)
台塑集團繼高雄仁武廠重度污染周邊農地之後,近來短短18天內,六輕廠又發生兩次工安意外事件。其中7月25日晚上發生的煉油二廠高溫高壓重油洩漏引發大火的工安爭議與民怨,猶如當時的熊熊烈火,迄今不僅未曾稍歇,甚至越演越烈。
究其原因,在於此一事件,究竟是否會對附近居民造成健康上的不良影響?是否已對當地農作、魚穫造成致死或受污染而不宜食用的影響?固然有待調查鑑定,然而環保署迫不及待地宣示熊熊烈火產生的濃濃黑煙無毒、污染沒有超標、空氣品質一切合乎標準,且國光石化的八輕興建案與台塑六輕五期擴建案的環評審查均不受影響等發言,更加激化當地由來已久的民怨!以至於短時間難以收拾。
應提出採樣證據
對於不知民瘼的環保署,如此有效率替台塑集團背書又不負責任的上述發言,依筆者曾任環評委員(環保署)與公害糾紛調處委員(台北市)的經驗,環保署至少應檢附證據資料具體說明下列問題:
(一)環保署是何人何時前往事故現場採樣?何人何時在何地化驗?抑或僅從固定的空氣品質監測站截取資料?如是後者,其監測項目為何?工安意外所可能產生的污染因子又為何?及其他諸如相對位置、距離與當時風向、風力等資料如何?
(二)究竟合乎何種標準?是個別污染因子在空氣中濃度的容許量?或整體的空氣品質標準?即使果如其所言,符合法定管制標準,做為污染防制主管機關的環保署,理應知悉我國最高法院,早在民國83年,就已在其83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九七號的公害糾紛案件上,做出工廠排放出來的污染物,縱使符合作為行政管制之用的管制標準,如果仍會造成農作物損害,仍應負擔賠償責任的判例,豈能為了替台塑開脫可能的賠償責任而混淆視聽!
基於上述說明,筆者建議麥察、台西當地可能受害的居民、漁民,立即組織自救會,以台塑六輕廠為請求賠償對象,集體共同向雲林縣政府申請公害糾紛調處,並請求雲林縣政府所組成的調處委員會立即委託機構為調查鑑定,藉以保全此類散逸極快的污染因果歷程的證據,並查明農作、魚穫死亡的原因(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25條規定,此項鑑定費用由政府先行墊付,最後由加害者負擔),以利日後的求償。
至於做為環境保護與公害糾紛主管機關的環保署,縱使沒有與可能是受害者的人民站在一起,至少也應力求中立。但我們卻看到它在第一時間跳出來為極可能是加害者的台塑六輕背書。這般的環保署,請問全國人民,我們放心讓它升格為掌管攸關台灣全民生存資源的環境資源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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